概要:七、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业管理1、有形建筑市场法律地位不明确。2000年后,水利、公路、化工石油、铁路等专业工程的交易逐步从有形建筑市场内退出。目前的有形建筑市场只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的“有形建筑市场”,而且个别专业管理部门的房屋建筑工程也不进场交易。2、工程款拖欠严重。累计约4.82亿元的欠款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进行正常的人才培养。3、招标投标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和行为。个别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中明招暗定,还有少部分建设单位与投标人进行串标或投标人之间互相进行陪标。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各县由于具备资格的评标专家少,仍存在有领导和公务员参加评标的现象。4、各县市、各部门清欠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和单位的领导缺乏对清欠工作的正确认识,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清欠措施不到位。5、政府拖欠项目清偿难度大。由于过去个别地方和单位超规模建设,举债发展,形成了比较严重的财政拖欠。6、一些承发包双方都不在当地的工程项目难以协调解决,特别是还款协议和工程结算难以落实,影响了整体清欠工作。 (二)拆迁工作1、编制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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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业管理
1、有形建筑市场法律地位不明确。2000年后,水利、公路、化工石油、铁路等专业工程的交易逐步从有形建筑市场内退出。目前的有形建筑市场只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的“有形建筑市场”,而且个别专业管理部门的房屋建筑工程也不进场交易。
2、工程款拖欠严重。累计约4.82亿元的欠款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进行正常的人才培养。
3、招标投标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和行为。个别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中明招暗定,还有少部分建设单位与投标人进行串标或投标人之间互相进行陪标。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各县由于具备资格的评标专家少,仍存在有领导和公务员参加评标的现象。
4、各县市、各部门清欠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和单位的领导缺乏对清欠工作的正确认识,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清欠措施不到位。
5、政府拖欠项目清偿难度大。由于过去个别地方和单位超规模建设,举债发展,形成了比较严重的财政拖欠。
6、一些承发包双方都不在当地的工程项目难以协调解决,特别是还款协议和工程结算难以落实,影响了整体清欠工作。
(二)拆迁工作
1、编制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工作还需进一步落实。各县(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xx〕46号)精神,提出了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方案,但未按规定报自治区审批。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不健全,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违反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现象。一是超委托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如库尔勒市建设局超范围委托库尔勒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股级)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监察、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拆迁裁决、延期拆迁的审批、受理强制拆迁的申请等事项。二是除焉耆、尉犁县外,其它县市未向社会公示当地现有的具备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三是拆迁管理不规范。执法中程序审查不到位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如未按法定程序发放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填写不规范,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等,特别是库尔勒市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随意性很大。四是房屋拆迁公告的必备内容不完善,如拆迁范围、拆迁、搬迁时间描述不清,没有告知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的活动及对房屋拆迁有异议的申诉、申辩的权利及其它义务。五是对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建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档案,拆迁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收集不完整、不准确。六是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运作。七是拆迁单位工作程序不规范,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金少,而对“钉子户”给予的补偿金多,对其他被拆迁户形成了一定的误导,造成了今后拆迁工作难的问题。八是部分拆迁公司及拆迁人在实施房屋拆迁时,采取停水、断电、停气和无证拆迁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治理。九是调解拆迁信访措施不得力。各县(市)对久托不决的拆迁遗留问题,重视程度还不够,如有些拆迁户房屋已拆除,但《房屋所有权证》未收回,没有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报向社会公告作废;有些县(市)存在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安置不到位,有拖欠现象;有些县(市)存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房屋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单位的现象。
(三)物业企业管理工作
1、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标准监管不到位。一是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不规范,没有参考建设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是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混乱,资料装订不规范;四是信用档案建立的不完善,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身份证、图片均未扫描。
2、不能按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一是对房屋共用部位的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建立的不完善;二是没有对房屋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建立巡查记录;三是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没有按规定续签;四是小区内有私搭乱建的现象;五是小区卫生环境较差、车辆管理不规范,乱停、乱放现象依然存在,业主怨气很大。
3、物业管理企业有乱收费现象。一是部分物业公司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对违反规定收取的公用面积维修养护费,城建、杏花、成渝物业公司已全部退还完毕;扬帆、家园、恒友、玫瑰物业公司正在处理和退还。二是部分物业企业擅自提高水、电、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
4、业主委员会未能发挥作用。我州共有受委托管理的物业小区(组团)185个,其中属商业开发小区(组团)100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备案的35个,占总数的18.92%。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业主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明确自己的主人地位和相应的权利,该提出问题的不能提出,该维护的权利不能维护,客观上放纵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及侵权行为。二是有的业主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愿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既没有报酬,又浪费时间,是个费力不讨好差事,不愿意牵头。三是少数业主委员会委员既是小区的业主,又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代表业主利益。
5、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标准监管不到位。一是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不规范,没有参考建设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是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混乱,资料装订不规范;四是信用档案建立的不完善,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身份证、图片均未扫描。
6、不能按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一是对房屋共用部位的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建立的不完善;二是没有对房屋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建立巡查记录;三是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没有按规定续签合同;四是小区内有私搭乱建的现象;五是小区卫生环境较差、车辆管理不规范,乱停、乱放现象依然存在,业主怨气很大。
七、根据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提高认识。各县(市)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精神,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做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各县(市)应加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对群众的引导。
3、建立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增加拆迁工作透明度,完善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服务制度、群众举报投诉上访接待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拆迁诚信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4、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拆迁评估市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损害当事人利益或有明显违规行为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呈报其审批机关建议取消其评估资格或吊销房地产评估资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资格。
5、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对不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滥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滥用强制手段直接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责成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6、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各县(市)应建立规范的受理投诉工作程序,设立投诉受理文卷档案,确保拆迁档案资料的完整。
7、加强物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各县(市)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8、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决策机构的建立和运作。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35个物业小区充实人员,对不负责任的委员予以调换,健全规章制度,促使其履行业主委员会义务。对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
9、积极稳妥地推行物业招投标机制,引导扶植规模化经营,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改变“谁开发,谁管理”的垄断经营局面。促使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相分离,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实施专业化管理。加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等。对违犯规划建设等有关规定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予以补齐后移交。消除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互相推诿的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引导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活动的特点,降低招投标成本,减轻业主负担。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在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和社区各类组织,积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促进居民的身心健康,推动形成了邻里之间更加和谐的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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