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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汇报

[10-16 17:58:36]   来源:http://www.51jxk.com  汇报材料   阅读:8224

概要:文 章来源 “大立案、精审判”运行机制,落实“司法为民”各项工作举措,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有了大幅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亦有了明显变化。1、受案数量稳中有升,新型案件逐年增多。自去年1月至今年6月,全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653件,比往年同期增长4.3%,民商事案件占全院诉讼案件总数的73%。从案件类型来看,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仍占多数,但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出现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保证保险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代位权纠纷等过去从未接触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出现给我们适用法律增加困难。2、办案周期明显缩短,办案效率得到提高。一年多来我们始终坚持了案件流程管理,简化办案环节和审批手续,积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段В彀钢芷诿飨运醵蹋岚嘎式贤暧兴岣摺R荒甓嗬矗颐枪采蠼岣骼嗝裆淌掳讣?533件,结案率为92.7%,已结的案件中判决的519件,占审结案件的33.9%;调解的791件,占51.6%;撤诉的214件,占13.9%;其它方式结案的9件,占0.6%。其中庭前调解(撤诉)结案262件,占33%,通过繁简分流和庭前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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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来
源 “大立案、精审判”运行机制,落实“司法为民”各项工作举措,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有了大幅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亦有了明显变化。
  1、受案数量稳中有升,新型案件逐年增多。自去年1月至今年6月,全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653件,比往年同期增长4.3%,民商事案件占全院诉讼案件总数的73%。从案件类型来看,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仍占多数,但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出现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保证保险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代位权纠纷等过去从未接触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出现给我们适用法律增加困难。
  2、办案周期明显缩短,办案效率得到提高。一年多来我们始终坚持了案件流程管理,简化办案环节和审批手续,积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段В彀钢芷诿飨运醵蹋岚嘎式贤暧兴岣摺R荒甓嗬矗颐枪采蠼岣骼嗝裆淌掳讣?533件,结案率为92.7%,已结的案件中判决的519件,占审结案件的33.9%;调解的791件,占51.6%;撤诉的214件,占13.9%;其它方式结案的9件,占0.6%。其中庭前调解(撤诉)结案262件,占33%,通过繁简分流和庭前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021件,在二个月内审结的为83%。结案周期平均为47天。在未结的案件中主要是码头镇干部担保贷款的借款纠纷,这部分案件因客观原因已中止审理,除此外无超期未办手续的积案。
  3、办案质量明显好转,申诉缠诉有所减少。实行民商事案件“精审判”后,案件的开庭审判集中由少数业务精、素质好的法官负责,案件裁判质量明显提高,经过案件评查,案件的优秀率达90%以上。上诉案件亦明显减少,一年多来,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34件,上诉率为6.5%。其中维持原判的14件,二审调解的6件,发回重审的2件,二审部分改判的4件,尚有8件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二审发回重审、部分改判的主要原因是一、二审法官对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识不一致造成的。案件质量的提高使申诉缠诉的现象较过去有所减少。一年多来共接受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14件,经过复查驳回申请、申诉的11件,裁定作出处理的1件,拟)提请审委会讨论再审的2件。
  4、虚心接受各方监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我们除了坚持自身的审前、审中、审后监督外,还虚心接受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监督,建立健全了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运行机制,跋涉诉信访纳入制度化管理,对所有信访件做到有登记、有交办、有督促、有检查、有答复、有档案。一年多来,共收到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等机关转交的涉及民事审判方面的申诉信访件28件,已办理并按交办要求口头或书面答复的18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驳回当事人申请申诉的8件,已复查拟提请审委会讨论再审的2件。
  二、执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举措
  民商事审判工作直接面对的是老百姓平常生活中的发生的各种纠纷。当事人参加诉讼很可能是一生中仅有的一次经历,百分之一的裁判不当,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司法不公。我院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消除矛盾、化解纠纷,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深化立案工作改革。立案庭对外是“窗口”,对内是“关口”。我们加强了立案“窗口”建设,建成立案大厅,为来访群众提供桌椅、纸笔等备用品,改进工作作风,从细微处提升对外服务水平。同时在立案改革活动中积极探索创立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和制度。一是实行了立案“四统一”,即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统一排定审判法官、统一排定开庭时间。实行统一立案后,把分散在各审判庭行使的立案权划归立案庭集中行使,有立案庭统一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基本消除和克服了过去立案管辖较为混乱的状况,把立案工作作为一项专门的审判业务,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实行立案“四固定”,尝试建立一种庭前准备制度。由立案庭的庭前法官在书记员的协助下,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的整理、登记和交换并具体指导举证,主持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质询,将诉讼主体、请求、证据、争议焦点加以相对固定。庭前准备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侧重于立案庭和审判庭建立分权制衡关系。立案阶段由庭前法官实行庭前调解,一方面,使一些案情相对简单的纠纷案件及时得到解决,减轻了审判庭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庭前法官完成开庭前准备性事务,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判案的庭审法官与当事人及代理人私下接触,预防和减少外部对审判工作的影响,让庭审法官摆脱琐细的审判事务,潜心钻研审判技能,确保公正高效裁判。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2、强化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程序不公往往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怀疑,影响司法公信力。为此,我院以公开促公正,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当事人的诉讼参与主动性以及诉讼行为的可预测性,增强理性诉讼意识。一是实行导诉制度。由专人在立案大厅接待来访群众,提供书面诉讼指导材料,对咨询问题给予详细解答。同时将审判操作流程、工作时限等内容公开上墙,接受当事人监督。二是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向每位当事人发放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将起诉不符合条件、超过诉讼时效、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17种常见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正确认知诉讼结果。三是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不让群众因经济困难而求助无门,失去维护正当权益的机会。去年以来为各类弱势对象减缓免诉讼费24余万元,较好地平等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3、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纷止争,诉讼调解能妥善有效的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是诉讼效率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我院一直注重诉讼调解工作,强调多调少判、需判则判。一是注意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现新的矛盾隐患,在矛盾化解上强调一个“细”字,细致地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不能“一判了之”。二是发挥人民法庭密切联系群众的“桥头堡”作用。在辖区建立便民联系网络,加强人民调解的指导,实现法庭工作与乡村互动。三是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工作机制。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以陪审员身份参与诉讼调解。对于单纯以金钱给付等为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人民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4、规范案件流程管理。一年多来,我们发挥立案庭审判管理枢纽作用,对案件自立案至归档等各个流转环节明确工作职责和办结时间,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案件快速公正审结。一是统一分案,随机确定承办人。立案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受理案件随机分配到承办人,从制度上有效地遏制了承办法官选案和当事人选法官的现象发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办案程序公正和法官中立。二是排期开庭,杜绝案件开庭的随意性。庭前法官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送达开庭传票,确定第一次开庭时间,庭审法官若没有特殊情况必须按期开庭;对需二次开庭的,庭审法官亦应将开庭的理由和时间交由立案庭排期,不得随意决定开庭与否。三是强调一庭结案率,提倡当庭宣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庭前法官在主持庭前证据交换时只能组织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必须交付审判,避免久调不决;移交审判的案件,则要求一次开庭结案,能调解的尽可能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无法调解的力争当庭宣判。一年多来,一次开庭结案率达到60%,当庭宣判率在80%以上。四是实行审限警示催告,严格办案时限。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月,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超过四个月,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的,发出审限催告通知书限期办结,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5、完善质量评查体系。为了及时发现案件问题,消除案件质量的共性差错现象。我们设立案件质量评查组进行逐案评查,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方法。一是区别职责,评查到人、到每个环节。将庭审法官、庭前法官和书记员分成三个系列,按每个人的不同职责分项量化打分,作为质量考核的依据,促使每个人都要把好案件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适用法律关。二是坚持评查通报制度。每月反馈部门和个人办案得分、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案件质量瑕疵严重的个案点名通报,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三是实行质量评查合议制度,对案件程序上和实体上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在个人评查的基础上还另行组成合议庭评查,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委会讨论。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是随着新类型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日益增多,法院调解和处理这些争议的难度越来越大。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类纠纷已进入易发、多发阶段,很多矛盾和问题相继反映到审判工作中来,新类型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成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由于受司法体制、司法工作机制、司法工作环境以及司法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法院调解和处理这些争议的手段还相当有限,难度越来越大。比较典型的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教育纠纷案件、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集体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案件等。这类案件是否受理的标准难把握,即使受理也难审、难判、更难执行,法院由此背上沉重的社会包袱。为此,我院将实行新类型案件、敏感案件的个案请示、汇报制度。在案件立案时把好“关口”,不该立的案件坚决不立。在案件处理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讲究工作方法,防止因案件处理不慎造成工作被动,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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