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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行政许可法的粗浅认识

[10-16 17:46:14]   来源:http://www.51jxk.com  学习体会   阅读:8174

概要: 虽然二者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但二者的联系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也是最密切的。在行政许可中也包括了确认这一组成部分或阶段,有时存在“重合”或“并存”或相互“转化”的情形。但二者毕竟是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应该严格区别。2、行政许可与行政批准就性质而言,许可和批准属于同类概念,颁发许可证就是对申请的批准。当然,批准是比许可更广泛的行政行为之一。它在表现形态上,既可能是外部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内部行政行为,既可能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也可能是非独立的行政行为(内部程序性或补充性的行为)。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正在进行某种活动或希望进行某种活动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书面记载的活动。在实践中,登记的用语被广泛地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中,如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结婚登记等。因而,登记与行政许可有时难以从名称上来界分,而需要从实质意义上来予以判断和区分。从其产生的效果或者将其归类的话,在实践中登记有确认式登记、许可式登记、备案式登记等。4、行政许可与行政认可传统观点认为,行政认可是行政确认中的一种方式,它是对某一行为或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加以承认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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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二者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但二者的联系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也是最密切的。在行政许可中也包括了确认这一组成部分或阶段,有时存在“重合”或“并存”或相互“转化”的情形。但二者毕竟是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应该严格区别。

2、行政许可与行政批准

就性质而言,许可和批准属于同类概念,颁发许可证就是对申请的批准。当然,批准是比许可更广泛的行政行为之一。它在表现形态上,既可能是外部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内部行政行为,既可能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也可能是非独立的行政行为(内部程序性或补充性的行为)。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正在进行某种活动或希望进行某种活动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书面记载的活动。

在实践中,登记的用语被广泛地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中,如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结婚登记等。因而,登记与行政许可有时难以从名称上来界分,而需要从实质意义上来予以判断和区分。从其产生的效果或者将其归类的话,在实践中登记有确认式登记、许可式登记、备案式登记等。

4、行政许可与行政认可

传统观点认为,行政认可是行政确认中的一种方式,它是对某一行为或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加以承认和肯定,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或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认可是针对已有权利资格的法律承认和确定。

我国《行政许可法》则对许可做广义理解,其中采用了认可方式,该法中使用的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但此处的认可并非传统意义上认可的含义,它具有了行政许可的特征。

二、 行政许可产生的原因

行政许可制度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其深层次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失灵”。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和现实中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不断爆发,人们意识到市场并非万能,这只“看不见的手”也有不能或不宜发挥作用的情形和领域。具体而言,行政许可产生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避免“公共事物的悲剧”的发生

“公共事物的悲剧”是经济学上的提法,由哈雷特.哈丁所概括。此提法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现象:例如,在一块“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上,每个理性的放牧人都从自己的牲畜中得到直接的利益,而其他人在牧场上过度放牧时,每个放牧人又因公共牧场退化而承受延期成本,因此,每个放牧人都有增加越来越多牲畜的动力,因为他从自己的牲畜上得到的直接利益,承担的只是因过度放牧所造成的损失中的一部分。最后的结果是牧场的退化和毁灭,所有放牧人都不能利用原来的牧地获益。

期望个人能够形成大型的自愿社团来追求共同的或公共的利益,防止发生“公共事物的悲剧”,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现实的。相反,需要有某种形式的集体选择,这种集体选择的结果之一就是制定普遍遵守的规则,即通过法律禁止或限制个人采取可能导致“公共事物的悲剧”的行为,并借助政府这样官僚的组织来执行。但是,如果政府不采取事前的预防手段而是消极等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后再依法予以追究,就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政府通过许可管制对于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2、为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

作为资源必须满足可被利用性和稀缺性两个特点。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追随的是“货币选票”而非利益的最大满足,且潜在资源和公共物品中的大多数机会资源对不同的人来说,意味着不同的价值,不能通过货币进行衡量,人们可能希望牺牲一些美好的环境,市场无法反映不同的人追求平等、自由、安全、环境价值的真实偏好,自然也就无法真实反映潜在资源和机会资源的实际价值,因此,市场机制配置这种资源的方式也就很难体现其公正。而现代民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行政许可制度强调行政机关对各方利益的权衡,强制多数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结果的影响,因而是一种既能有效节约成本,又能考虑不同人民的不同价值取向的资源配置方式,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就有望在这里得以体现,资源配置的结果有可能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支持。

3、为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

自由市场政策的局限性,使的人们疯狂地追求物质商品以满足自身各种欲望,导致资源的巨大浪费,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但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活动可能损害社会的总体福利而走向剥夺个人自由的极端,也不能为了保障个人自由而走向全然不考虑社会的整体进步和总福利增长的极端。相反,只能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行政许可就是作为实现这一平衡的手段而存在的,它既不绝对禁止行政相对人的活动,也不绝对放任行政相对人的活动,而是一种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的管制手段。通过多样化的行政许可手段(因为行政许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依法可强可弱)来合理权衡市场主体的不同利益和价值取向,以维持政府机制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既维护公共利益,又尊重个人自由,使二者之间达到平衡。

三、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于行政许可法的始终,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和法律责任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行政许可法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相统一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公民权益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第一, 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是关于行政许可法定原则的规定。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权限,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的规定中。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中。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规定的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4)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主要是指应当依照立法程序。从性质上说,行政许可设定行为是一种立法行为,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守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此外,行政许可法第19、20条还针对行政许可法设定行为,专门规定了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对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是立法机关的事,设定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大家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22、23、24条的规定中。

(2)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范围,主要是指不得对法定范围以外的事项乱许可。

(3)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8条的规定中。

(4)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这里的“程序”主要是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期限、变更与延续等,当然,其他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也有一些关于程序的规定。

第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是关于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定。

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目的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设定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一是,设定行政许可这一立法行为本身要公开,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等,要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二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要公布,未经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一是,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要公开,即谁有权具体实施某项许可,要公之于众,便于老百姓知晓;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要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三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要公开,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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