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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行政许可法的粗浅认识

[10-16 17:46:14]   来源:http://www.51jxk.com  学习体会   阅读:8174

概要:同时,行政机关有为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提供方便的义务(29条、30条、33条)。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只要符合申请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申请人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并引起行政许可机关的受理义务。一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即为受理。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申请行为并不代表申请人完全符合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许可机关必须发给申请人许可证。《行政许可法》规定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1)予以受理。第32条第5项规定,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要求更正。第32条第3项规定。(3)限期补正,第32条第4项规定。(4)不予受理。第32条第1、2项分别规定了两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其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其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当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就进入了对申请的审查程序。《行政许可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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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行政机关有为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提供方便的义务(29条、30条、33条)。

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只要符合申请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申请人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并引起行政许可机关的受理义务。一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即为受理。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申请行为并不代表申请人完全符合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许可机关必须发给申请人许可证。《行政许可法》规定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1)予以受理。第32条第5项规定,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要求更正。第32条第3项规定。(3)限期补正,第32条第4项规定。(4)不予受理。第32条第1、2项分别规定了两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其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其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当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就进入了对申请的审查程序。《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规定了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种审查标准和程序。(1)形式性审查。审查内容为是否“材料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的内容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一般而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二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是申请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五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实质审查的方式:(1)实地核查。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有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核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形(第34条)。(2)上级机关书面复查(第35条)。(3)听证核查(第46条)。

在经过审查程序后,便进入了决定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三种决定的程序。(1)当场决定程序(第34、44条)。(2)上级机关决定程序(第35、43条)。(3)限期作出决定程序(第37条、第42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许可事项有:(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3)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是否核发许可、变更许可、终止许可等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1)申请。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3)通知有关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4)举行听证。(5)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变更和延续。这两个程序是许可决定的后续程序。

《行政许可法》之所以规定这么两种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后续程序,主要是为了更正以前行政许可机关监管不当的弊端。实践中,有的主管部门往往只“批”不“管”,一“批”之后就了事。对审批之后的项目执行情况缺乏后续的监管,导致审批项目质量不高、发展不利、效益不好。也有的行政主管部门仅仅是通过所谓年审制度来监管许可证使用。而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年审制度,对许可证使用的监控是通过平时的管理来实现的。而变更和延续就是建立在平时的监管基础上的两种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特别规定主要是:(1)对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三)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对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一般要实施检验、检疫。(4)对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五)项申请登记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关于收费、监督和责任。

大家手中的教材中收编的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的辅导报告整理稿《行政许可的收费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一文中已有详尽的解说,大家下去认真看一下。这里我主要给大家针对条文串讲一下。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收费作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按照各国通行做法要收取的费用,也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第58条、第59条)。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或者只许可、不监督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许可法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法规定:(1)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做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第61条)。(2)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赋予行政机关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和实地检查的权力(第62条)。(3)为了提高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实施监督(第65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机关撤消行政许可的条件不清、责任不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行政许可法按照既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又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原则,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消;撤消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如果是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是因被许可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但不予赔偿,而且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也不予保护(第69条)。

行政许可法对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应当经过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都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许可的不予许可,对不应当许可的给予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行政处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第72、73、74、75、76条)。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1条)。



最后,我想强调三个问题,以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相关民主政治制度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的体现。

1、情报公开制度。《行政许可法》第30条首先明确了情报公开的范围,包括:有关行政机关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其次明确了情报公开的两种程序;(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2)经申请公开。同时明确了公开的途径为“在办公场所公示”。

另外,《行政许可法》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这条规定对于被许可者以外其他相对人而言是一种情报公开,也是对情报公开原则的具体贯彻。

2、听证制度。第四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听证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明确了启动听证条件。启动听证方式是经申请听证;听证启动权的主体为“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有效听证申请的期限为“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2)明确了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听证的事项范围非常广泛。(3)规定了听证程序的一系列保障制度。如第48条规定了听证程序的公开原则(第2项)、内部职能分离原则(第3项)、回避制度(第3项)、质证原则(第4项)和案卷制度(第5项)。

3、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回避制度。《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3项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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