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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

[10-16 17:44:39]   来源:http://www.51jxk.com  决议意见   阅读:8469

概要:文 章来源 7 关于印发《XX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机关单位: 现将《XX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颁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的、善于治党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省上及南平对实施公务员法非常重视,分别印发了《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xx]10号)和《南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南委发[20xx]7号),这都是指导性文件,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

XX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标签: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http://www.51jxk.com
文 章来
源 7

关于印发《XX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机关单位:
  现将《XX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颁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的、善于治党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省上及南平对实施公务员法非常重视,分别印发了《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xx]10号)和《南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南委发[20xx]7号),这都是指导性文件,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要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要严明纪律,严格执行配套法规和政策,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不得滥设职位,不得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不得超职数配备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确保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在实施公务员法的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业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保持沟通联系,确保全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顺利推进。
  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30日

XX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xx]10号)和《南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南委发[20xx]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调研,明确政策,稳步推进,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和国际性旅游度假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根据《公务员范围规定》,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我市市级机关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是:
  1、中国共产党XX市委员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市委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2、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XX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市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5、XX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6、XX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7、各民主党派XX市委员会和XX市工商联合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其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公务员范围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各民主党派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等。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实施方法
  1、公务员登记
  (1)登记工作采取由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明确登记对象后,由管理人事的股室填写《公务员登记表》,与本人见面后,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乡(镇)、街道上报市人事局审核后上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并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2)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由领导成员所在机关管理人事的股室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
  (3)今后,通过考试录用、选任、委任、调任、公开选拔、军转干部安置、高校毕业生选调等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4)在进行公务员登记工作时,各单位要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将按上级的要求,另行部署。
  2、确定职务和级别
  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职务,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对已超出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机关,在这次实施公务员法入轨阶段,可以按公务员的现任职务登记,但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今后,对已超职数配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机关,除新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外,不得再配备相应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对未调整到规定的职数限额内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再办理该机关新配备的相应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手续。对不按照职务职数限额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做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3、工资套改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实施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按中央、省上和南平有关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文件执行。
  (二)实施步骤
  今年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全市登记工作在今年10月底前结束,并做好迎接南平及省上检查的准备工作。
  1、10月上旬召开由各乡(镇)、街道、市直机关各单位主要领导和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经办人员参加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传达省上、南平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市的实施工作,并在会上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2、10月中旬开始进行各乡(镇)、街道、市直机关的登记工作,登记工作原则上10月底前结束
  3、11月进行登记的扫尾和迎接南平市的抽查工作。
  四、规范非领导职务设置与管理
  1、市委组织部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市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提出具体方案,经南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2、市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3、今后,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非领导职务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使用不规范职务名称、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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