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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10-16 17:44:39]   来源:http://www.51jxk.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78

概要:(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苏木乡镇、旗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旗委及组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党组织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严格执行旗《党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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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苏木乡镇、旗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旗委及组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
  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党组织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严格执行旗《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六条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七条 自愿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 责令辞职,是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一章 降 职
  第五十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按照旗《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五十一条 参与讨论或承办干部选任的所有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者,上级有权制止纠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教育、培训、 考核、管理
  第五十三条 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担任科级干部上岗后要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2、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提高科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
  3、有计划地选送科级干部到发达地区参加干部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开阔眼界和思路。
  4、加强外语、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提高干部的现代管理技能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 坚持干部考核制度。
  根据旗委《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完成干部考核工作。干部考核材料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五条 实行干部审计制度。
  按照干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财务、基建、资产、产业、后勤等主管财物的部门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届末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六条 完善干部交接制度。
  根据旗《党政领导干部离(任)职交接制度》,在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两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帐目和清单。
  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五十七条 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旗委或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二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旗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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