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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行政效能建设实施办法

[10-16 17:44:39]   来源:http://www.51jxk.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02

概要:专项督查或检查结束后,要形成督查或检查报告,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的建议,并抄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效能办。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必须承担效能责任;对违法、违纪的行为,除按照法律、党纪和政纪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外,不免除效能责任追究。追究效能责任依照本办法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有悖于本办法中公务行为规范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效能责任:(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效能告诫;(六)扣发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奖金;(七)调离工作岗位;(八)在公务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九)辞退。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mwww.51jxk.com网。对有关责任单位可以追究本条第(二)、(三)、(四)、(五)项的效能责任。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依照本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除第(九)项外,追究责任的同时,要责令责任人改正并向有关方面赔礼道歉。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效能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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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督查或检查结束后,要形成督查或检查报告,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的建议,并抄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效能办。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必须承担效能责任;对违法、违纪的行为,除按照法律、党纪和政纪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外,不免除效能责任追究。
  追究效能责任依照本办法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有悖于本办法中公务行为规范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效能责任:
  (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效能告诫;(六)扣发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奖金;(七)调离工作岗位;(八)在公务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九)辞退。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mwww.51jxk.com网。
  对有关责任单位可以追究本条第(二)、(三)、(四)、(五)项的效能责任。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依照本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除第(九)项外,追究责任的同时,要责令责任人改正并向有关方面赔礼道歉。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效能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违反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政务公开等工作制度规定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三)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执行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结论,继续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的;(五)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或咨询,故意不及时、当场、一次性地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行政信息的;(六)违反规定乱罚款,将罚款额度与工作岗位目标、职工收入挂钩的;(七)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收费,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代理、检测、入会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的;(八)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同一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一年内对同一管理对象日常执法检查超过本规定次数的;(九)其他妨碍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条当年内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一次的,取消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并扣发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50%,扣所在单位目标考核分值1 分;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调整工作单位,扣发年度全部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并扣所在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分值2 分;当年内被效能告诫3 次或连续两年被效能告诫共4 次的,扣发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奖金,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并扣所在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分值3 分。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当年内被通报批评或被效能告诫两次,或当年内有2 名以上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的,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单位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违规决策、指令和干预,导致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失范的,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要承担违规决策、指令和干预的效能责任,并扣发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奖金。有证据证明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行了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不承担效能责任。
  第二十二条效能告诫由市效能办、县(市、区)效能办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依照本规定作出决定,并函告组织、人事、目标、财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执行。
  市效能办在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同时,还应根据检查和调查的结果,作出监察建议,一并送交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不得隐瞒责任行为或包庇责任人,不得放弃追究效能责任的职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阻碍效能责任追究,不得对投诉人和执行效能责任追究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
  县(市、区)效能办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效能办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相关事项、报送相关资料。
  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受效能责任追究的人员和领导班子成员对效能责任追究的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处分的救济程序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效能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 年6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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