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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10-16 17:44:39]   来源:http://www.51jxk.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48

概要:.相应手续完备。.相关附件完备。.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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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手续完备。
  .相关附件完备。
  .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 www.51jxk.com查看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
  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天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内容变更,需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变更申请表》(见附件),报合同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并应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同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同承办部门备案。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局全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定稿后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取得合同编号。除供用电合同、安全合同编号另行规定外,其他合同编号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编号办法》(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一份交财务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对方。
  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同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同审批表》(原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门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合同实行备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局档案室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第四十五条合同备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合同(副本)和电子版本。
  (二)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三)履行情况记载。
  (四)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局合同管理部门在每年的×月×日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局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订立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结果不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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