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时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四)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复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受理、转送复议申请,或者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被申请人不按规定给予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复议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处理机关内部事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
XX街道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标签:幼儿园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51jxk.com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责任确定
第十四条 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四)扣发奖金;
(五)追究领导责任。
前款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扣发岗位津贴和年度考核奖,并追究领导连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发放当月岗位津贴,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当月20%-50%的岗位津贴。
受到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称职等次,不发放当年年度考核奖(三个月奖励工资),相应扣发一年40%以下的岗位津贴,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当月50%-80%的岗位津贴。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和岗位津贴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1-4个月的岗位津贴。
当月同一单位数人受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的领导扣发岗位津贴按1人次计。
各部门、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时,参照以上标准扣发。聘用人员扣发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以权谋私,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过错责任调查的;
(五)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六)效能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起国家赔偿的;
(七)具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主动如实讲清问题的;
(二)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主体和程序
第十九条 街道机关效能投诉点为街道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常设机构,负责受理全街道效能过错的投诉,办理对XX管辖的机关、单位股级以下(含股级)工作人员的投诉和责任追究。
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采取直办、转办、交办等方式处理所受理的效能过错投诉;认为各部门、有关单位对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不当,可责成重新处理或直接变更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对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以及对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不服的效能过错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效能过错的责任追究,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直接查办的,经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作出处理决定;其余由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效能告诫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效能告诫的,应将效能告诫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不经复查,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申请复核。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诉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投诉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凡以真实姓名投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经查属实的,给予奖金奖励。匿名、假借他人之名或化名投诉,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奖励投诉人的具体标准:
投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经查属实,凡被投诉人受到批评教育的,给予投诉人300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投诉人400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效能告诫的,给予投诉人600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投诉人800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投诉人1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投诉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事项有数人投诉的,视其贡献大小,原则上奖励最先投诉者或贡献大的投诉者。对联名投诉的,奖金发给参与投诉的全体人员,奖金总额不得超过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