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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0-16 18:01:45]   来源:http://www.51jxk.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61

概要: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时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四)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复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受理、转送复议申请,或者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被申请人不按规定给予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复议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处理机关内部事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

XX街道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标签:幼儿园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51jxk.com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时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四)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复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受理、转送复议申请,或者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被申请人不按规定给予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复议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处理机关内部事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四)工作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的;
  (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物件丢失的;
  (六)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或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八)擅离岗位、职守,或者在工作时间进行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与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效能过错责任:
  (一)不及时或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作出错误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他人的;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八)不履行对社会、法人、公民公开承诺的;
  (九)对下属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管理,致使下属工作人员发生效能过错行为的;
  (十)对应当追究效能过错责任的行为,不调查、不纠正、不追究,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效能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责任确定
  第十四条 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四)扣发奖金;
  (五)追究领导责任。
  前款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扣发岗位津贴和年度考核奖,并追究领导连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发放当月岗位津贴,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当月20%-50%的岗位津贴。
  受到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称职等次,不发放当年年度考核奖(三个月奖励工资),相应扣发一年40%以下的岗位津贴,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当月50%-80%的岗位津贴。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和岗位津贴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1-4个月的岗位津贴。
  当月同一单位数人受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的领导扣发岗位津贴按1人次计。
  各部门、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时,参照以上标准扣发。聘用人员扣发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以权谋私,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过错责任调查的;
  (五)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六)效能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起国家赔偿的;
  (七)具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主动如实讲清问题的;
  (二)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主体和程序
  第十九条 街道机关效能投诉点为街道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常设机构,负责受理全街道效能过错的投诉,办理对XX管辖的机关、单位股级以下(含股级)工作人员的投诉和责任追究。
  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采取直办、转办、交办等方式处理所受理的效能过错投诉;认为各部门、有关单位对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不当,可责成重新处理或直接变更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对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以及对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不服的效能过错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效能过错的责任追究,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直接查办的,经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作出处理决定;其余由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效能告诫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效能告诫的,应将效能告诫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不经复查,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申请复核。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诉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投诉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凡以真实姓名投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经查属实的,给予奖金奖励。匿名、假借他人之名或化名投诉,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奖励投诉人的具体标准:
  投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经查属实,凡被投诉人受到批评教育的,给予投诉人300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投诉人400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效能告诫的,给予投诉人600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投诉人800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投诉人1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投诉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事项有数人投诉的,视其贡献大小,原则上奖励最先投诉者或贡献大的投诉者。对联名投诉的,奖金发给参与投诉的全体人员,奖金总额不得超过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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