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二)一般工作公文办理程序: 1.签收、登记。由收发秘书拆封,并做好登记(一般阅件也可不登记,直接分发)。 2.分办、传递。文件登记、分门别类后,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提出分办意见,送交有关领导阅批或直接送有关归口人员办理。当日的文件,当日分办。 3.拟办、承办。有关归口人员根据领导阅批意见办理。 4.催办、查办。有关归口人员负责催办和查办,直至办结。文件办结后,由有关归口人员向批办领导报告结果。 5.立卷、归档。由机要科协助综合科有关归口人员办理。 第二十九条 来文办理的其他要求。 1.对未经办公室收发秘书签收、登记的来文,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领导一般不签署意见,有关归口人员不予办理。因特殊原因领导已签署意见的,承办人员应及时补办签收、登记手续。 2.来文原则上不得越级送县政府领导批示,如遇特殊情况已直送县政府领导批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办公室领导。 3.对不予受理的下级来文,由收发秘书及时负责退回报送单位。退文由经办人提出退文意见,经办公室领导批准方可退文。退文时,要填写“退文单”并陈述理由。不予受理的文件是:①公文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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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工作公文办理程序:
1.签收、登记。由收发秘书拆封,并做好登记(一般阅件也可不登记,直接分发)。
2.分办、传递。文件登记、分门别类后,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提出分办意见,送交有关领导阅批或直接送有关归口人员办理。当日的文件,当日分办。
3.拟办、承办。有关归口人员根据领导阅批意见办理。
4.催办、查办。有关归口人员负责催办和查办,直至办结。文件办结后,由有关归口人员向批办领导报告结果。
5.立卷、归档。由机要科协助综合科有关归口人员办理。
第二十九条 来文办理的其他要求。
1.对未经办公室收发秘书签收、登记的来文,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领导一般不签署意见,有关归口人员不予办理。因特殊原因领导已签署意见的,承办人员应及时补办签收、登记手续。
2.来文原则上不得越级送县政府领导批示,如遇特殊情况已直送县政府领导批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办公室领导。
3.对不予受理的下级来文,由收发秘书及时负责退回报送单位。退文由经办人提出退文意见,经办公室领导批准方可退文。退文时,要填写“退文单”并陈述理由。不予受理的文件是:①公文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不符的;②多头主送、越级上报的(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的请示件除外);③属于县政府部门、县直(驻泸)单位职权范围可办理的;④需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而未经协调的;⑤反映问题模糊、请示的内容含混不清、行文不规范、文面不清、报文程序不符合要求的。⑥其他不予受理的文件。
第三十条 发文办理。(一)拟稿。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有关归口人员负责拟稿。需由有关职能部门代拟稿的,有关归口人员应进行初审。文稿在送审之前,应在“公文处理单”规定栏目内,签上拟稿人、核稿人姓名和日期。
(二)审核。公文送领导审批、签发前,都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好6个方面的关口:行文关、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文字关、格式关、定密关。审核的程序:
1.一般公文:由有关归口人员拟定文稿,送分管副主任审核,呈分管副县长审批。部门代拟的公文,由拟文单位领导人签批,有关归口人员初审后,送分管副主任核稿,再呈分管副县长审批。
2.重要公文:由有关归口人员拟定文稿、分管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批后,送办公室主任统筹把关,再呈县长审批。
3.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按规定程序要求审核。
(三)签发。
1.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县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县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县长会签后,送常务副县长并报县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及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县长审核后,送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县长签署。县人民政府报送省、州政府的公文,由县长签发。
2.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有关归口人员拟定文稿,经分管副主任核稿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应报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文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的,需是原则上已经明确或经县政府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四)复核。经签发的文稿,由有关归口人员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将审核意见修改进去,并复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行文是否合理等。
(五)编文号、登记、校对、缮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公文复核后,由打字室进行登记、编号和负责打印。打印的公文由拟稿人负责校对,并在正式开印前的清样上签字,印刷后再由收发用印、分发,同时将能够反映整个成文过程的原稿留存、立卷、归档。
公文分发要求: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普发性文件,发县长、副县长、主任、副主任和下属各办、局,以及文件分发立户范围;非普发文件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领导,以及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
(六)其他有关要求。
1.因工作需要写入县政府及办公室文件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科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
2.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所发公文的格式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秘密文件的传递要及时、准确、无误,当天送不出的要放在保险柜中,杜绝随意搁、放、无序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的公文,由收发秘书负责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收集齐全后统一立卷归档,并按《档案法》要求,每年6月30日以前将上年度的公文立卷归档后转交县档案局管理,确保通过县档案局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文件销毁制度。
(一)对需保存的文件经过整理归档,其余登记注册,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凡是需要销毁的文件,不得当成包装纸、废纸出售或作其它使用。
(三)销毁文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必须在文件销毁清册上签字。
(四)在销毁文件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介入。
第五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和形式,确保除国家和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外一律公开。
第三十六条 认真督促各乡(镇)、各部门抓好政务公开的具体实施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六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督查,以及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督促检查及反馈;负责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和办理情况汇总反馈。
第三十八条 实行督查工作首办责任制。办公室领导为首办责任人,承担组织协调和督促办理的责任。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准确、快捷地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第三十九条 重大督查事项必须立项,由分管副县长审定。凡经批准立项督查的事项,经办人员要跟踪督查,认真催办,按时办结,确保督查的时效性。
第四十条 督查事项都要进行情况反馈,明确办结时限的,要按照要求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七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实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日实行县政府和办
公室领导带班制度。
第四十二条 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编排。值班人员要遵守纪律,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得漏岗,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县政府和办公室领导,根据领导指示或按有关规定,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凡需上报州政府值班室的紧急重大情况,须经县政府和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才能上报。
第八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四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及时、准确、分层次、有针对性地为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提供政务信息服务。做好上报省、州的信息工作,每周报省、州政务信息不少于2条;健全完善电子信息传输网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四十五条 指导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严格实行信息报送奖惩制度,做好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工作,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务工作动态。信息报送要突出“快、实、新、深、特”,急事急报,特事特报。
第九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做好解释、引导、分流、疏散工作,引导来访人员依法从事信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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