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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0-16 17:44:39]   来源:http://www.51jxk.com  决议意见   阅读:8144

概要:(二)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把省、市、县政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社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中“4050”人员,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另行确定。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三)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按现有规定给予

XX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标签: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http://www.51jxk.com

  (二)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把省、市、县政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社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中“4050”人员,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另行确定。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三)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按现有规定给予必要的扶持。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现有职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xx〕68号)的分类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的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大会等,财政部门应落实必要的经费。

  加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基础作用。各地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同时,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五)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城镇失业人员获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提供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xx年底前,县就业服务机构与市实现信息联网,并向乡镇和社区延伸。20xx年底前,网络延伸到村级,建成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网络。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等易发拖欠工资的行业、租用厂房经营企业和已发生拖欠工资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各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八)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通过规范和引导,发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和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九)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和季度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全县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引导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十)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建立和健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一)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促进就业,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培训网络和基地建设,继续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每人500元—8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

  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把技能培训与劳务输出结合起来,形成“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的培训转移机制。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二)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技能培训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在再就业培训中的比重。逐步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选择部分培训项目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考核试点工作,逐步开展下岗失业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100元以内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地要制定调控预案,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率接近或突破警戒线的困难地区和行业,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继续鼓励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予以补贴,所需资金可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51jxk.com网。

  (三)规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人数10%(10人以上)或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申领办法和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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