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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实施方案

[10-16 17:44:39]   来源:http://www.51jxk.com  实施方案   阅读:8526

概要:文 章来 源 文秘 为促进*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缓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及原则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作为本区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目标 l、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 2、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管理运行机制,通过正常、稳定、可持续地实施,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实施方案,标签: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活动实施方案,http://www.51jxk.com
文 章来 源 文秘

     为促进*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缓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及原则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作为本区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目标
    l、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
    2、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管理运行机制,通过正常、稳定、可持续地实施,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二)实施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以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二、实施细则


   (一)时间
    本方案从*年7月1日起,在全区施行。


   (二)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现已丧偶、离婚;或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配偶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户口。
    2、 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3、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4  年8月1日至 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申请登记
   

    1、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为奖励扶助金申请登记时间。
    2、至当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的,并符合其它奖励扶助条件规定的人员,均可以办理奖励扶助金的申请登记。
    3、符合享受奖励扶助金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


   (四)确认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4、区人口计生委复核、确认并张榜公示;
    5、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五)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成立*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实施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的实施工作。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六)奖励扶助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男已超过60周岁或者女已超过55周岁的,以*年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到亡故为止。
    2、对于因发生了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而应当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


    (七)资金保障和管理


    1、资金保障 
    本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并实行直接支付。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清单,通过指定的代理银行,将奖励扶助金直接拨付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2、资金管理
    (1)区财政局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工作,监督管理本区奖励扶助金的使用状况。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将本地区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银行,监督代理银行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账户,通过财政报表逐级反映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和发放情况。
    (2)区人口计生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奖励扶助金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向区财政局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清单,配合代理银行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掌握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了解奖励扶助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银行负责制定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操作办法和规程,接受区财政局和区人口计生委的监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区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区财政局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和区人口计生委。
    (4)严禁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将奖励扶助金用作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1、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奖励扶助制度。
    2、要把奖励扶助制度与“关爱女孩”行动、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工作紧密结合,以利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3、要利用现有计生系统信息化设备及网络,做好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审核、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对奖励扶助对象发生变动,由民政部门及时调整、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4、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搞好基层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5、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并及时将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等信息报送区实施工作小组。


   (二)加强检查监督
    1、每年由区实施工作小组对本地区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资金保障、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等情况的综合评估。
    2、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余情况。
    3、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设立和公布区、镇(街道)、村(居)委三级举报电话。
    4、区政府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保障、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监督。


    (三)严格奖惩制度
    1、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2、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由区人口计生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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