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徐江思、辨、是、非、断:走向“合题”徐江语文界在语文教学过程中,需要把以下几个字认真地温习一下——“思”、“辨”、“是”、“非”、“断”,真正培养学生这几个方面的能力,与文本对话做到思而辨之,能是是,能非非,有明断。这几个本来平平常常的字,当我们把它们这样组合起来的时候,就成为语文教学的规则和律条,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和坚持的语文学习之道。这样“教”、这样“学”将保证学生学而有所得,走向“智”。而当今语文教学中倾向性的问题恰恰与此道相左相悖。许多老师不思不辨,不能是是,不能非非,“囫囵吞鱼”。我之所以强调要有思辨意识,其因皆出于对一种辩证法的理解和固执。当然,我对于哲学是孤陋的,但我崇尚这种辩证法:它坚持事物、特别是人的思想发展的基本特征是所谓辩证三段式——正题、反题、合题。在社会生活中,总是先有某种观念或理论或活动,我们就把它称为“正题”。这些正题往往要生出对立面来,因为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有一些不足,与这些不足相对立的观念或活动我们称之为“反题”。正题与反题之间的斗争一直进行到有某种结果,这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正题和反题,因为它是两者斗争的发展——保持它们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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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江
思、辨、是、非、断:走向“合题”
徐江
语文界在语文教学过程中,需要把以下几个字认真地温习一下——“思”、“辨”、“是”、“非”、“断”,真正培养学生这几个方面的能力,与文本对话做到思而辨之,能是是,能非非,有明断。
这几个本来平平常常的字,当我们把它们这样组合起来的时候,就成为语文教学的规则和律条,是我们必须要遵守和坚持的语文学习之道。这样“教”、这样“学”将保证学生学而有所得,走向“智”。而当今语文教学中倾向性的问题恰恰与此道相左相悖。许多老师不思不辨,不能是是,不能非非,“囫囵吞鱼”。
我之所以强调要有思辨意识,其因皆出于对一种辩证法的理解和固执。当然,我对于哲学是孤陋的,但我崇尚这种辩证法:它坚持事物、特别是人的思想发展的基本特征是所谓辩证三段式——正题、反题、合题。在社会生活中,总是先有某种观念或理论或活动,我们就把它称为“正题”。这些正题往往要生出对立面来,因为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有一些不足,与这些不足相对立的观念或活动我们称之为“反题”。正题与反题之间的斗争一直进行到有某种结果,这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正题和反题,因为它是两者斗争的发展——保持它们的优点,避免它们的局限。这一结果就叫做“合题”。在对事物运动认识的过程中,“合题”一旦形成,它将转而成为新的辩证三段式的第一步,又成为产生新反题的正题。这样,这种辩证三段式又进到更高水平。在得到第二个合题时,人们的认识就达到第三级水平了。这是黑格尔的“辩证法“。按照这种辩证观念来看待这里所讲的思辨性教学,那么原文本是地地道道的“正题”,在与文本的对话中形成的“质疑”是纯纯粹粹的“反题”。解读文本的教师和学生,倘若由此而生出“合题”,那是最好的教学。这种教育文化的形成对于涵养学生独立思考的品质和认识能力具有重要的特殊意义。
下面我们就结合语文教学中的现实例子来看一看进行思辨时怎样明辨是非,并有新的“合题”性认识。
《鱼我所欲也》之思辨
徐江
假如我来讲《鱼我所欲也》一文,我会明确告诉学生:孟子说的那“一箪食“、“一豆羹”是可以吃的。
我知道,熟悉这篇课文的老师会质问我,怎能这样讲课呢?那“一箪食”、“一豆羹”有“嘑之耻”、“蹴之辱”呀!你这不是让学生做不义之人吗?甚至还会有人讽刺说,有必要再给你重新读一读孟子的话——“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嘑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你连一个乞丐都不如啊!
这一连串的诘难,似乎是理直气壮,其实这种诘难是错的!
说实话,吃“嘑之食”、“蹴之食”并不是我心血来潮反弹琵琶提点新看法,这是根据孟子的主张权衡利弊得失,计较益损轻重,然后斟酌再斟酌得出的结论。这是人生的实践智慧。孟子的文章里就有这种思想,他一方面说“一箪食”、“一豆羹”不能吃,另一方面又让人们去接受这一切。他的文章自身有矛盾,多年来人们解读这篇课文没有注意这一点。
在“得之则生,弗得则死”的前提下,我坚持告诉学生要吃“嘑之食”,要吃“蹴之食”。绝不学那“行道之人弗受”,更不要学那“乞人不屑”。因为孟子清清楚楚地还说了这样的道理:“生亦我所欲也,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我解读这句话,就是自己所追求的东西“甚于生”,那么值得为它豁出命去;如果“所欲莫甚于生”,就不值得为之豁出命去,那么凡是能保存生命的手段都要利用之。既然那“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这就不论其“嘑”也好,“蹴”也罢,“拿来就吃”是了。当然孟子把那“行道之人”不受“嘑之食”,“乞人”不屑“蹴之食”, 这种坚持,这种“羞恶之心”视为“义”。
这样说来,我们需要对孟子的“义”作一下甄别。不能笼统地说“生”与“义”不可得兼之时,舍生取义,那要看“义”是何“义”。孟子在其他地方说过这样的话——“非义之义,大人弗为。”(《孟子•离娄章句<下>》)那么,什么是“非义之义”呢?所谓“非义之义”,就是指不适宜的义。具体说什么是不适宜的义呢?这“行道之人”和“乞人”在“得之则生,弗得则死”的情况下,“嘑尔而与之”、“蹴尔而与之”,他们“弗受”、“不屑”,这种“义”就是“非义之义”。从孟子所谓“甚于”与“莫甚于”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孟子还是很重视价值比的。这同他在文章一开始的“鱼”和“熊掌”之比喻还是一致的。但是,在得之则生,弗得则死的前提下,他所提倡的“嘑尔而与之”和“蹴尔而与之”应该“弗受”、“不屑”,那么人们得到的是什么呢?人们失去的又是什么呢?很显然,人们免受了“嘑之耻”、“蹴之辱”,也就是维护了自己的尊严,维护了自己的面子。而失去的是宝贵的生命,因为在那奄奄一息垂死之际,没有得到食物补充,失去了延续生命的机会。在“得”与“失”的公平秤上量一量,不言而谕,“得”小于“失”。当人们请求施舍的时候,被求者也许嫌乞讨者脏,也许嫌乞讨者打扰了他,总之,没有好心情。但毕竟是“与之”了,而不是放恶犬以驱逐之。“要饭的,拿着,一边吃去,远远的!”施饭人如是说,这就是“嘑尔而与之”。“要饭的,捡起来,吃去吧!”施饭人说着,踢了踢地上的饭篮子,这就是“蹴尔而与之”。不就是这么一点点难堪吗?有什么大不了的,为它舍命值得吗?个人这点儿“自尊”、“面子”显然是“鱼”,“生命”显然是“熊掌”。特别是当生命并不仅仅属于他一个人的时候,这种轻生行为更值得商榷了。这种面子之“鱼”是“莫甚于”生命之“熊掌”的。孟子的账算得前后有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则取孟子“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这句话行事!因“嘑”因“蹴”而“不受”、“不屑”非君子所为也。当然,我在这里引用孟子的话,所言之意是——凡是可以用来保全生命的手段,有什么不用的呢?这不是孟子的原意,而是我的意思,是我的解读。王安石说:“勇者重死”(《王荆公文集笺注》,王安石著,李之亮注,四川巴蜀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5年出版,第1065页)。
“义,人路也。” 这是孟子的话,见《告子章句<上>》。这句话与“道德”的本义还是很相近的。“道德”之义就是指人应该走的“路”。但是,为“非义之义”动辄“舍生”而“取”之以为“义”,这是把人引向“轻生”之路,这样做其实是不道德的。正如他孟子所反对的——“戕贼人以为仁义”(《告子章句<上>》)——就是戕害人性以成仁义,这是“祸仁义”的行为。孟子《鱼我所欲也》一文中关于“义”的内涵存有一点儿“非义之义”在内,我们要把它剔出去。人们应该懂得,“一箪食”,“一豆羹”在“得之则生,弗得则死”的前提下,即便是“嘑尔而与之”、“蹴尔而与之”,是不妨吃的。孟子之谓“行道之人”、“乞人”临生死之选择“嘑而与之”、“蹴而与之”,“不屑”、“不受”,所持者面子也,不当效之。
当然,我们还应该记住:人不能以吃“嘑之食”、“蹴之食”为生。在特定的情况下这样做,忍受一时之辱换来一生之命,其实是为了给自己留有一个选择的机会,为了不再吃“嘑之食”、“蹴之食”。
《鱼我所欲也》解读教学实录
徐江
讲课时间:2010年1月12日
讲课地点:天津九十五中学
一、“尽信”或“不尽信”要在思辨之后决定
师:今天的课堂教学是《鱼我所欲也》的第二课时,即品读课。上一节课已经完成了对文本字、词乃至本义的认识与探究,今天的品读是讨论如何在眼下的现实生活中实践孟子所讲的人生道理,要很有智慧地履行这些有关的人生哲学。在未进入实际的讨论之前,先问一下同学们,你们知道孟子这样一句话吗?“尽信《书》则不如……”
生:不知道。
师:孟子说:“尽信《书》则不如无《书》。”这《书》本指古代的一本文献——《尚书》。但我们今天可以作扩展理解,即指代一般的书。“尽”,是一个副词,即全部的意思。孟子说这句话的意思是让人们开动脑筋,对书中的事或理要思辨,不要以为凡是写进书本中的东西都是可信的。同样,对《孟子》一书中的东西,我们也要思辨,包括孟子这句话。当我们面对一本书的时候,先不要有“尽信”或“不尽信”的看法,而是认真地阅读,理解其本义,然后再思索。之后,自然而然就会有自己的判断,“尽信”或“不尽信”。现在我们就对《鱼我所欲也》这篇课文作思辨,当我们结束今天的品读时,你们自然就会有明确的态度——“尽信”或“不尽信”。明白老师讲这番话的意思吗?请说一说你们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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