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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0-16 17:44:39]   来源:http://www.51jxk.com  规章制度   阅读:8198

概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评议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或者听取和审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被评议单位和述职人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评议或述职时间和内容由主任会议确定。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进行评议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递交工作报告,述职人员应当在进行述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递交述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评议和听取、审议述职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相关人大代表到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进行调查走访,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评议和听取、审议述职报告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述职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邀请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也可以邀请区委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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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评议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或者听取和审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被评议单位和述职人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评议或述职时间和内容由主任会议确定。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进行评议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递交工作报告,述职人员应当在进行述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递交述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评议和听取、审议述职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相关人大代表到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进行调查走访,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评议和听取、审议述职报告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述职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邀请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也可以邀请区委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评议和听取、审议述职报告提出的重要整改意见,由主任会议形成整改意见书转交述职人员及其所在机关。述职人员应当切实改进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汇报改进工作的情况。在汇报前常务委员会仍要组成调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和听取汇报后由主任会议形成结论意见交给述职人员及其所在机关。


第六章 质 询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违反宪法、法律的重大问题;
(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违反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人员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四)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和答复的形式。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书面答复的,应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决定不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主任会议应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时,组成人员多数不满意的,由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吸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二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束后,应当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撤 职

第三十三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和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长,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和其他组成人员的撤职案。
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其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三十三条所列人员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撤职案由主任会议提出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在主任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全体会议。
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前,全体提案人要求撤回或者部分提案人要求撤回且坚持提撤职案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该项撤职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决定的公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作好审议的准备,包括学习有关的法律或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发言应紧扣议题、依法有据、简明扼要。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发言不超过五分钟。如果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委托或代表性发言应有书面材料供组成人员参阅。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责难,更不准借此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任免案、撤职案和全区重大事项、财政预决算及其个别的单项调整,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应及时通知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并报衡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中共南岳区委备案。同时以《公报》、新闻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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