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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0-16 17:44:39]   来源:http://www.51jxk.com  规章制度   阅读:8198

概要:文章www.51jxk.com 2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200*年*月**日区第*届人大常委会第 四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讨论决定相关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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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www.51jxk.com 2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200*年*月**日区第*届人大常委会第 四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讨论决定相关筹备工作;
(三)讨论、决定全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全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评议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
(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八)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九)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十二)受理区人大代表的辞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个别市人大代表;
(十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四)决定缔结友好县市区。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组成人员都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列席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提前退会或由他人替代。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确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发出预告通知,在会议举行召开前七日发出正式通知。临时召集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在接到常务委员会会议预告通知后,应根据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准备相应的汇报材料和资料。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可就有关议题在会前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适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然后形成调查报告。会议材料按要求打印一式三十份,于会议举行前七日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列席会议。区长、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的,应委托副职列席。
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通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的区级以上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或公民旁听会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时,可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或调查材料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初审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参阅。

第十二条
对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要在会议举行前十天将人事任免名单及其有关材料报常务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请机关要向组成人员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回答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提出建议、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事项时,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出书面材料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按规定期限报告办理结果。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集中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前围绕其内容进行调查,形成的调查材料经主任会议初审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参阅。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一般应在会议十日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书面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当根据报告内容确定报告人。属专项工作,可委托部门负责人报告;属综合工作,可委托区人民政府副职领导报告;属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应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时,经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委托副职领导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不作决议的,由会议提出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研究处理结果。


第五章 评议和听取、审议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评议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或者听取和审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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