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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0-16 17:44:39]   来源:http://www.51jxk.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02

概要:文章来源 w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及其它建制镇。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及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加以确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 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纳入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发展计划、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民防空、文化体育、旅游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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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w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及其它建制镇。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及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加以确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
  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纳入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发展计划、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民防空、文化体育、旅游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
  (二)组织审查各镇(乡)城镇体系规划、各镇(乡)城镇总体规划;
  (三)组织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四)组织审查各镇(乡)各类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协调各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六)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
  (七)协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新区等的选址及规模调整;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市城市规划专家组。
  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废止。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桐乡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提出规划区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和区中心位置;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主要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流水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分区规划包括: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三)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详细规划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的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桐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规划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编制。
  市区和省级中心镇必须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五年续编一次。未编制或到期未续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向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
  (一)市区规划的审批:
  桐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续编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区规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制镇规划的审批:
  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或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续编的近期建设规划,应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或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建制镇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调整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并由镇人民代表大会或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调整涉及建制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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