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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无忧教学库范文写作常用公文决议意见XX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文

XX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0-16 17:44:39]   来源:http://www.51jxk.com  决议意见   阅读:8340

概要:文章www.51jxk.com 2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县劳动保障局县发改委 县经贸委 县物价局 县教育局 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县建设局 县农业局 人行安吉支行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 县统计局 县编委办 县总工会 团县委 县妇联(二○○六年九月六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xx〕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等20部门《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湖劳社〔20xx〕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4.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

XX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标签: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http://www.51jxk.com
文章
www.51jxk.com 2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劳动保障局县发改委 县经贸委 县物价局 县教育局 县监察局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县建设局 县农业局 人行安吉支行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县工商局 县统计局 县编委办 县总工会 团县委 县妇联
(二○○六年九月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xx〕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等20部门《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湖劳社〔20xx〕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4.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5.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6.尚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7.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8.在劳动年龄范围内且尚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xx〕3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相关扶持政策及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在国务院国发〔20xx〕36号文下发前(即20xx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对以前已享受扶持政策且已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再次登记失业的人员,如属《实施意见》规定的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但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与管理。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向所在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站)提出申请。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站)初审后,报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失业人员享受政策后,税务、工商、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档案一起由单位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有关部门负责收回。

  《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他优惠政策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享受。

  (三)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后次年起每年的3月进行年检。由持证人向所在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站)办理年检手续;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单位统一向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行作废。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站)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要运用就业“2000”信息管理系统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每月末进行核对汇总。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根据《实施意见》扶持政策自20xx年起开始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xx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再次登记失业的人员,如属浙劳社就〔20xx〕6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失业人员,可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但不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实施意见》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86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xx〕8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免收费政策。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加以明确,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及最低标准收取。要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八)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xx〕5号,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通知》)执行。

  (九)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尽力帮助解决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公共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各有关部门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三、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认定的主要内容:1.吸纳的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2.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3.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凭证;4.工资发放情况。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季度终了后,向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安吉县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办法由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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