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中文系 陈寿江 今年《人民教育》12期发表的徐江等人的《改造语文教学研究》(后文简称“徐文”)的一个重要观点和主张就是“超越文本体式的约束,走向哲学思维”。我们通过反复研读发现:徐文是针对“依据文本体式确定教学内容”即“按照诗歌的方式去阅读诗歌,按照小说的方式去阅读小说,按文学欣赏的方式去阅读文学作品等等”有感而发的,在他看来,“依据文本体式”只是“一个次要的备课思维元素”,“因为在教学实践中,确定文本内容讲什么,人们并不考虑文本的‘体式’是什么。作者以小说、传记、报告文学、散文等记叙类文体为例进一步具体说明“不同文体的作品其内容解读路数是相同的,这一事实足以说明——‘文本体式’对确定这些文本的内容要讲些什么——不具有规定性的作用。所以,‘文本体式’对文本内容不具有‘依据’的影响,至少不具有确定教学内容的‘依据’原则地位。”徐文也承认作为基础教育的语文课,记叙类作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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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中文系 陈寿江
今年《人民教育》12期发表的徐江等人的《改造语文教学研究》(后文简称“徐文”)的一个重要观点和主张就是“超越文本体式的约束,走向哲学思维”。我们通过反复研读发现:徐文是针对“依据文本体式确定教学内容”即“按照诗歌的方式去阅读诗歌,按照小说的方式去阅读小说,按文学欣赏的方式去阅读文学作品等等”有感而发的,在他看来,“依据文本体式”只是“一个次要的备课思维元素”,“因为在教学实践中,确定文本内容讲什么,人们并不考虑文本的‘体式’是什么。作者以小说、传记、报告文学、散文等记叙类文体为例进一步具体说明“不同文体的作品其内容解读路数是相同的,这一事实足以说明——‘文本体式’对确定这些文本的内容要讲些什么——不具有规定性的作用。所以,‘文本体式’对文本内容不具有‘依据’的影响,至少不具有确定教学内容的‘依据’原则地位。”徐文也承认作为基础教育的语文课,记叙类作品的解读,“适当区分一下文体表现形式的不同是可以的”,但同时又特别强调“但不能把‘文本体式’作为依据”,因为“这样会使解读思维过于窄化、细化乃至专业化,甚至走向古板、僵化。”至此,我们已经明白,徐文的这一观点和主张的前提并不是语文教学要以文本体式为依据或参照,而是不要文体或对文体忽略不计,径直走向哲学思维。我们认为这是极端错误的,如果任其泛滥,势必对语文教学产生严重的干扰和误导。为了防止讨论的泛化,我们将讨论限制在语文读写教学的内容、目标范围内。
一
作为大学写作课教师,徐江先生本应对“文体是什么,识别文体对语文读写教学的意义”这一基本常识不单有所知,而且是深知。可我们反复研读徐文,他给人的印象就是无知,至少是佯装不知。在此,我们有必要重提直接关系语文教学内容的选择和确定的文体问题。
自我国现代语文课程诞生以来,承载语文课程内容的主要是文选型的语文教材。语文教学内容主要是通过教师对选入教材的一篇篇课文的解读而选择呈现出来的。因此,准确把握文体的含义、深入理解识别文体对语文读写教学的意义,直接关系语文教学内容的选择、确定和呈现,乃至语文教学目标的达成。
文体是指具有内容形式的共同特征,由文章或文本系统各要素有机结合而呈现的整体状貌,并具有相似功能的文本类型。文体有种种不同的称谓,如文章体裁、文章样式、文章体式、文本体式等。在过去,人们普遍把文体看作文章或文本的形式范畴,在语文教学实践层面又将教学文体混同真实读写的文体,以致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不少误区。在此,我们特别强调:文体不仅是形式,也是内容和功能,是形式、内容和功能的结合体。文体既是某一类文章或文本的内容、形式和功能的相同或相似特征的抽象概括,也是抽象文章概念的具体化。在语文教学实践中,我们之所以强调依据文体确定教学内容,是因为:
第一,只有识其体,才能知其义。“体”指的是文本体式,“义”指的是相对于形式而又不能脱离形式的属于内容范畴的意思、意义、意味、义理、旨意等。解读文本,只有先了解文体属性,才能正确领会和把握其特定内容。如名联“中华民国万岁,袁世凯千古”,假如我们不识对联之体,或者说这副对联不是按对联的行款格式书写和张贴的,我们就读不出“袁世凯对不起中华民国”的讽刺意味。文学是用形象反映生活,文学文本存在着空白和未定点,作家的写作意图与文本呈现的意义、读者的接受理解常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是文学生产和传播过程中极正常的现象。因此,我们解读文学作品,很多时候可以见仁见智,允许“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单要理解表层义,还要发掘深层义;不单要读懂言内义,还要读出言外义。非文学作品尤其是日常应用文和公文的写作和传播,主要是为了实用。这就要求作者的写作意图、文本呈现的意义和读者的接受理解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文本有空白和未定点。就读者的接受而言,只能盯住文本的表层义和言内义,而决不允许在表层义和言内义之外再去联想和添加多余的意义。同是“落花时节”、“黄河之水”,诗歌文本与生物教科书、地理教科书所指称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对此,E.D.赫希在阐释解读文本的范型合适性标准时提醒我们:“如果一个文本是按科学论文的方式写成的,那么,于其中揭示出某种影射义就是不合适的。”[1](p490 可以这么说,文本体式潜在地规定我们应该读什么和怎样读,不同体式文本的内容解读路数是不完全相同的。语文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培养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能力。如果不以文本体式作为确定语文教学内容的依据,教师能帮助学生正确地理解课文的意思吗?徐文旗帜鲜明地反对“按照诗歌的方式去阅读诗歌,按照小说的方式去阅读小说,按文学欣赏的方式去阅读文学作品等等”。在此,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能按阅读科学说明文的方式来读诗歌吗?说具体一点,我们能按读一般说明书的方式来读“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高堂明镜悲白发,朝如青丝暮成雪”吗?不仅这样不行,就是按散文的方式来阅读也不行。即使是徐文列举的小说、传记、报告文学、散文等写人作品的内容解读路数也不完全相同,我们总不能按阅读小说的方式来读新闻和传记。因为小说与新闻、传记所叙写的人和事并不是一回事。我们真弄不明白,徐文竟敢挑战语文阅读教学的这一最基本的常识?
第二,只有识其体,才能晓其用。文体是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和社会交往的需要而产生的。有用必有体,无体必无用,体用不可分。特定的内容、特定的写作意图选择特定的文体,特定的文体表现特定的内容,实现文本特定的功能。文学文体偏于审美,从读者接受的角度看,重在熏陶、感染和领悟;而实用文体偏于实用,从读者接受角度看,重在认知和行动。倘若不识其体,对语文阅读教学来说,我们就不可能知道为什么读和读什么,也就不能正确把握文本内容和准确理解作者的写作意图。语文阅读教学,实质上就是在文体意识调控下的一种阅读行为。没有文体意识的参与和调控的阅读,就是低效甚至无效的阅读。语文写作教学,实质上就是在具体语境中的文体思维教学。没有语境意识和文体思维的调控,就是低效甚至无效的写作教学。当然,学生文体意识的培养不可一蹴而就,要经历从无到有、由少到多、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必须遵循学生认知发展的规律和语文教育教学的规律,但我们不能从始至终将文体意识拒于语文教学门外。前文已述,语文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培养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能力。为达此目的,就必须借助课文让学生理解作者是如何选择特定体式表达特定内容以实现其特定意图的。试问,我们能撇开课文的体式来抽象谈论课文的内容和作者的意图吗?如果缺乏文体意识,我们能通过阅读和写作实现有效的社会交往吗?
第三,只有识其体,才能得其法。这里的“法”,主要是指通过对一篇篇具体课文的教学而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并有可能运用于写作实践的取材方法、构思方法、表现方法及技巧等。我们知道,意象是诗歌的基本建筑材料,客观物象在诗人情感主导下会发生严重变异,像“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手抓黄上我不放,紧紧贴在心窝上”写入诗歌,虽反常但合情,尽管夸张但让人感到不是在夸张。倘若这样写散文,就会让人感到有悖常情常理和不伦不类了。由此看来,写作方法和技巧总是存在具体的文本体式中,离开了具体的文体,我们就很难评判某种写作方法的正误高下优劣,更不要说运用于写作实践了。就以写作的构思来说,因为文学文体致力于营造丰富的意蕴,结构模式在遵循“大体须有”的前提下总是求新求变,因而总是使用逆向思维、求异思维的构思方法。而实用文体,主要是应用文,由于它内容集中单一,结构模式固定,用途单一,因而在构思上常常使用求同思维或正向思维的方法。其它像虚构、夸张的写作手法,像渲染、铺垫、象征、通感、衬托、抑扬、暗示等具体写作技法只能适用于文学文体,倘若用于实用文体的写作,那就既不得体,也不合用了。总之,一定的写作方法和技巧等,只能存在于具体的文体中,我们也只有通过具体文体的解读,才能知道文章应该怎样写,不能那样写,进而通晓文章的写作之道,写作之法。语文教学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通过阅读指向写作。而要实现这一目标,聚焦于文本怎么说和为什么这么说的写作方法及技巧,无疑是重要的教学内容,但这是以识别文体为前提的。我们承认徐文所说的“不同文体之间的写作艺术是互相通融的”,但也必须看到“文本同而末异”(曹丕:《典论·论文》),有不少写作艺术是受到文体严格限制的,并不是可以随便通融的。譬如说,文学创作可以无中生有,但新闻报道、调查报告、科学实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就不允许;夸张在诗歌里可以让人不感到是夸张,但在散文里就会让人感到别扭,而新闻、传记、科学说明文等则是夸张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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