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二十四条 研究室责任目标(一)抓好本院调研工作,组织并完成上级法院和上级党政部门下达的年度专题调研任务,未完成的每次减主任10分。(二)年内上报调研文章10篇以上,案例分析4篇以上,其中在《内蒙古审判》上稿2篇,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主任加10分。《通辽审判》上稿4篇以上,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加主任10分。(三)年内组织开展一次法律文书评比,一次庭审竞赛,未完成任务的,每少一次减主任10分。材料起草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因而影响工作的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10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拟文工作或未及时提交文件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年度编发《工作简报》100期,每少一期减责任人5分,每多一期加5分。协调、督促各部门进行宣传报道工作,本院在市、自治区、国家级报刊发表宣传稿件10篇以上,中、高院简报见稿20篇以上,每少一篇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每增加一篇责任人、主任各加5分。(四)做好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案件排期或未通知汇报人的减主任5分。(五)负责“业务交流”、“信息宣传”、“调研文章”等资料的
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标签:幼儿园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51jxk.com第二十四条 研究室责任目标
(一)抓好本院调研工作,组织并完成上级法院和上级党政部门下达的年度专题调研任务,未完成的每次减主任10分。
(二)年内上报调研文章10篇以上,案例分析4篇以上,其中在《内蒙古审判》上稿2篇,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主任加10分。《通辽审判》上稿4篇以上,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加主任10分。
(三)年内组织开展一次法律文书评比,一次庭审竞赛,未完成任务的,每少一次减主任10分。材料起草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因而影响工作的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10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拟文工作或未及时提交文件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年度编发《工作简报》100期,每少一期减责任人5分,每多一期加5分。协调、督促各部门进行宣传报道工作,本院在市、自治区、国家级报刊发表宣传稿件10篇以上,中、高院简报见稿20篇以上,每少一篇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每增加一篇责任人、主任各加5分。
(四)做好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案件排期或未通知汇报人的减主任5分。
(五)负责“业务交流”、“信息宣传”、“调研文章”等资料的网上录入及管理,信息录入不全的每处减责任人2分。负责门户网站信息录入及管理。
(六)认真完成司法统计工作,及时指导各庭室统计,完成上级要求的工作,司法统计错误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全年无差错无漏洞的,加责任人30分,主任加10分。
(七)认真做好机房、微机、监控设备及网络的管理和维护,定期维护机房、微机、监控设备及网络,及时排除故障,未定期维护或未及时排除故障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机房、微机、监控设备及网络全年运行正常的,加责任人30分,主任加10分。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责任目标
(一)立案庭在接到立案信息审核完毕后,在7日内对案件信息进行录入,并转至相关庭室,未及时录入或录入不全的,每个案件减责任人5分,减庭长5分,未及时转至相关庭室的减责任人5分,特殊情况除外。
(二)各类案件审查超过规定期限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减庭长5分。
(三)诉讼费计算错误,每次减责任人5分。未按规定减、缓、免诉讼费的减庭长5分。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督促各业务庭收回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的每件减庭长5分。
(四)信访案件由信访接待人员及时准确地登记,未能及时准确登记的,减责任人5分,。
(五)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助院领导进行接待,分流上访案件,因接待不认真、不耐心、推拖或擅离岗位,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或越级上访的,每次减接待人员10分。年内越级上访、非正常访控制为零,责任人加30分,庭长加20分。
(六)未按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定,进行审限警示或督办的,每少一次减责任人和庭长各5分。
1、严格按要求分流案件确定承办人员分流案件错误或确定承办人员有人为因素的每一次减庭长5分
2、送达及时受理案件后立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告知其权利义务等内容,不能因送达不及时影响案件审理进度如因未及时送达影响案件审理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
第二十六条 刑事审判庭责任目标
(一)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要达到60%,超一个百分点,给承办人加10分。
(立案庭、督察人员提供)
认定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减承办人10分减庭长和分管院长各5分定性错误的或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或遗漏的减承办人、庭长各10分。
第二十七条 速裁庭、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基层法庭责任目标
(一)速裁庭调解率达到9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调解结案率(公告送达与确认效力的案件除外)达到6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法庭调解率达到8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巡回办案达到5%,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10分,巡回办案调解结案的,每件给承办人加10分;撤诉的,每件给承办人加10分。
(二)案件被评为差案的,简易程序每件减主审人10分,普通程序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后,应及时将书记员应填项填写在办案系统中,填写漏项的每项减责任人2分。
(三)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
(立案庭、评查办提供)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庭责任目标
(一)案件评为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经协调,当事人撤诉,每件给主审人加30分,给庭长加20分。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协调率达到6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
(四)行政诉讼案件,每协调撤诉一件,承办人加30分,合议庭成员加10分。
(立案庭、评查办提供)
第二十九条 审监庭责任目标
(一)案件评为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案件调解或撤诉的,给主审人加30分,庭长加10分)。(立案庭、督察人员提供)
(三)案件评查小组每人基础分加200分,每查出一件错案或差案,给评查人加10分,少评一件,减10分,评查小组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取消基础分值。
第三十条 执行局责任目标
(一)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超标的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减承办人10分,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裁决执行违反有关规定,程序违法的,每件减承办人20分,引起国家赔偿的,取消承办人总分,减执行局长50分。
(二)扣押、查封物品保管因承办人的原因,造成损坏、变质、丢失,除由承办人照价赔偿外,减承办人30分。(评查办、督察人员提供)
(三)当年新收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达到7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
第三十一条 法警队责任目标
(一)加强法警训练,努力造就准军事化法警队伍,制定训练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无计划或计划不落实,减大队长、政委各10分。
(二)保证值庭押解工作安全。被押解人逃跑,取消押解人员总分,队长、政委各减50分,被押解人员受伤或发生其它事故的,减押解人员50分,减队长、政委各20分。
(三)严格执行押解制度,杜绝他人会见被押解人或给被押解人送食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减押解人员20分。
(四)法警队须将每日执庭、押解犯人等情况及时准确记载登记。未及时准确记载登记的,每次减队长、政委各5分。
(五)全年押解无事故的为队长、政委各加30分。(分管领导、值庭庭室、研究室提供)
(六)安检出现失误,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队长、政委各20分。
第三十二条 书记员责任目标
(一)及时登记、填写各种诉讼文书,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相关文件。登记、填写、接收不及时、无证据收据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二)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查明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工作漏项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三)书记员认真做好三大笔录。
1、庭审笔录必须记清审理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到庭情况。对主要案情、争议焦点、关键情节、关键语句、质证意见必须记录完整和准确。笔录应准确反映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情况。笔录应有层次,分段清楚,字迹工整,标点准确,记录整洁,对口语、方言的记录要力求准确。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整理好笔录交当事人阅读或由书记员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名按印。